15.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查證人民身分時,如該人民未帶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採取之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帶往勤務機構
(B)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C) 查證時間自抵達勤務機構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D) 時間屆滿仍未查出身分,則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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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64), C(2383), D(255), E(0) #346974

詳解 (共 5 筆)

#105265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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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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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805
c是自攔停起!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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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66

(A) 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帶往勤務機構

 

正確

 

 

(B)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正確

 

 

(C) 查證時間自抵達勤務機構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攔停起

 


(D) 時間屆滿仍未查出身分,則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A,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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