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查證人民身分時,如該人民未帶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採取之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帶往勤務機構
(B)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C) 查證時間自抵達勤務機構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D) 時間屆滿仍未查出身分,則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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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64), C(2383), D(255), E(0) #346974
統計: A(153), B(64), C(2383), D(255), E(0) #34697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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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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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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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66
(A) 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帶往勤務機構
正確
(B)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正確
(C) 查證時間自抵達勤務機構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攔停起
(D) 時間屆滿仍未查出身分,則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A,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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