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實施跟監,下列何者不是法定應遵守之事項?
(A) 其目的限於防止重大之特定犯罪
(B) 跟監範圍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C) 得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等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D) 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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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21), C(1525), D(71), E(0) #346973

詳解 (共 7 筆)

#28316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一. 須防止特定之犯罪,為有必要者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業性、團性、織性、慣性=職集組習="直擊主席")

二. 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

三. 限於一定期間內

     (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以1年為限,亦即最多2年)

四. 無隱私秘密合理期待

五.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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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346
需五年以上,故推定為重大。 竊聽,已違反公開及合理期待之規範,亦應為通訊監察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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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984
竊聽跟針孔錄影應該是通訊監察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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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62

(A) 其目的限於防止重大之特定犯罪

 

正確

 

(B) 跟監範圍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正確 

 

(C) 得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等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既然為

 

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不可以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

 

 

(D) 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正確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秘密合理期待行為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    (B)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D)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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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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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436
那不算科技工具嗎?????A要怎麼解釋?...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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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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