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世界國小本學年開始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試辦,阿福老師是今年新進教師,世楷老師初任教職第三年,青青老師自願接受協助,小杜老師經評鑑認定未達標準,請問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相關規定,那幾位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A)世楷、青青、小杜三位教師
(B)阿福、青青、小杜三位教師
(C)阿福、世楷、小杜三位教師
(D)阿福、世楷、青青、小杜四位教師
統計: A(134), B(1622), C(215), D(3480), E(0) #612105
詳解 (共 10 筆)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 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
資訊。
2、 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
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3、 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
教師及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並依本部所定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
關規定辦理之。
4、 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
行時之依據。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所以還是以法規所說的三年內為最主~~
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台國(四)字第0950039877D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台研字第0960013140C號令修正
6.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 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 2、 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 3、 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 4、 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 |
我也是查到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
試辦教師若為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學校得安排培訓合格之教學輔導教師,在評鑑過程中予以協助。至於經認定未達指標之教師及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經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後,可由評鑑推動小組指派教學輔導教師協助擬定專業成長計畫,並進行教學輔導,以提升專業知能。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採教師自願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法人、團體提出
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專業
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如下: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於
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宜
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新教材
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驗之教師
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業
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及
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
饋之措施。
(二)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遴派薪傳教師
一人提供諮詢輔導至少一年(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二年),透過對
談、座談、課程研討、結合社群運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
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
倘初任教師具代理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
資五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配對薪傳教師。
2、薪傳教師資格,以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班級經營及教
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
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校內無
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理
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
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
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學年度結
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