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不受結社自由之保障?
(A)主張共產主義者
(B)主張分裂國土者
(C)從事組織犯罪者
(D)強制加入職業團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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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846), C(8985), D(605), E(0) #852013
統計: A(240), B(846), C(8985), D(605), E(0) #852013
詳解 (共 10 筆)
#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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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347
組織犯罪已經有實體危害
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只有嘴砲,嘴砲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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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62
我的淺見是,比方說你考到建築師要開建築公司,就會被要求加入建築師工會,加入才有好處或不被排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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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562
應該說他只是主張共產主義或是分裂國土,但是還沒有"實際去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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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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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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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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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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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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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867
可以主張,但不能去做 關於分裂國土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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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947
回樓上:
保險不等同社團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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