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民法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下列何種方式,取得典物所有權?
(A)善意取得
(B)時效取得
(C)時價找貼
(D)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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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4), C(181), D(75), E(0) #1341070

詳解 (共 3 筆)

#1435328
民法第926條(找貼與其次數)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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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937

請改至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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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435

(A)善意取得(X)
(B)時效取得(X)
(C)時價找貼(O)
(D)指示交付(X)

民法 第 926 條 (找貼與其次數)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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