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乙訂有買賣土地契約,出賣人甲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乙,但一直未轉所有權登記,致買受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並經甲抗辯之。此時:
(A)甲因乙無權占有,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土地
(B)甲因乙有法律上原因,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土地
(C)甲因乙無因管理,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土地
(D)甲因乙侵權行為,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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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943), C(38), D(72), E(0) #149939

詳解 (共 3 筆)

#605584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
,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
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
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
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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