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之子乙遭綁架,甲依歹徒丙要求支付贖金200萬元,但甲私下將該鈔票劃上記號,丙持該鈔票至不知情之丁車行購車,其後為警方循線查獲該贓款,該贓款應如何處置?
(A)發還給甲
(B)沒收
(C)交由丙處理
(D)由丁取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1), B(91), C(13), D(683), E(0) #149945
統計: A(241), B(91), C(13), D(683), E(0) #149945
詳解 (共 4 筆)
#191506
第九百四十八條(善意受讓)
第九百四十九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佔有之回覆請求)
第九百五十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佔有回覆請求之限制)
第九百五十一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佔有回覆請求之禁止)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 動產佔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
| 【解釋/判例】21年臺上330*40年台上1622*44年臺上1042【參考裁判】91,訴,2960 |
|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覆其物。 |
| 依前項規定回覆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覆其原來之權利。 |
| 【相關法規】§771【解釋/判例】釋字第26號*22年上330*50年臺上1194*66年臺上526 |
|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現佔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覆其物。 |
| 【解釋/判例】釋字第26號*44年臺上93 |
|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覆。 |
17
0
#1336299
第九百五十一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佔有回覆請求之禁止)
|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覆。 |
4
1
#5490873
2
0
#117822
保護善意人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