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雖不得代理,但得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下列何人?
(A)職務代理人
(B)特別代理人
(C)指定監護人
(D)委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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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812), C(261), D(70), E(0) #149949
統計: A(49), B(812), C(261), D(70), E(0) #149949
詳解 (共 3 筆)
#205744
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父母本應悉心照顧子女,然卻多加折磨虐待,顯然父母已無法繼續為子女的代理人,應另選代理人以給予未成年人良善的成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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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100
A:
民法並無職務代理人的名詞用法,較常出現在公司中,為職員無法工作時,託付代為處理其職務之人的代稱。
C、D:
§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案例中父母,無不能行使、負擔的情事,而是所為代理行為對子女不利。
民法並無職務代理人的名詞用法,較常出現在公司中,為職員無法工作時,託付代為處理其職務之人的代稱。
C、D:
§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案例中父母,無不能行使、負擔的情事,而是所為代理行為對子女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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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75
民法第108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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