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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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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年份:
108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0.甲向銀行貸款 500 萬元,數年後不幸身故,積欠銀行貸款本息 450 萬元未清償,遺有父 A 母 B、配偶 C 及子女 D、E。如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銀行應對下列何人主張清償之責?
(A)銀行對 A、B、C 各主張應清償 150 萬元
(B)銀行對 C、D、E 各主張應清償 150 萬元
(C)銀行對 A、B、C、D、E 主張連帶清償 450 萬元
(D)銀行對 C、D、E 主張連帶清償 450 萬元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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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va
B1 ·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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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
(共 1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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