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哪些選項符合我國特教法中聽覺障礙的鑑定 A、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右耳語音頻率聽閾達50db,左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0db;B、領有聽覺機能障礙身心障礙手冊;C、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右耳語音頻率聽閾達50db,左耳語音頻率聽閾達30db;D、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右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0db,左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0db
(A)ABC
(B)AC
(C)BC
(D)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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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52), C(1544), D(107), E(0) #365415
統計: A(126), B(152), C(1544), D(107), E(0) #365415
詳解 (共 4 筆)
#481404
新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制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21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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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55
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
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
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者。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
認定者。
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
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者。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
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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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153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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