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 ) 下列何者,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A)因贈與不動產移轉,而產生之土
地增值稅
(B)國外已納贈與稅
(C)贈與稅免稅額
(D)本年度以前各次贈與之
扣除額。[遺11、遺22、遺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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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2), C(7), D(63), E(0) #286613
統計: A(34), B(52), C(7), D(63), E(0) #286613
詳解 (共 1 筆)
#228962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
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
;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
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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