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 ) 下列何項目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A)不動產贈與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B)不動產贈與所繳納之契稅
(C)贈與稅免稅額
(D)國外已納贈與稅。[遺11、遺22、遺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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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 D(15), E(0) #286614

詳解 (共 4 筆)

#246082

扣抵額

扣除

免稅額

自贈與總額中

不動產贈與所繳納土地增值稅

不動產贈與所繳納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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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87

項目

扣抵單據證明

使領館

簽證方法

扣除

國外財產遺贈

國外稅捐機關發給之

納稅憑證

使領館

自遺贈額稅額

當地會計或公證人

0
0
#246088

項目

已納稅目

扣抵計算

扣除

死亡前

兩年內贈與之財產

贈與稅

稅額*(1+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扣繳額

自贈與額稅額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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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66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 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 ;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 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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