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何人不具閱覽卷宗申請權?
(A)當事人
(B)事實上利害關係人
(C)當事人委任之律師
(D)未成年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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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155), C(2356), D(985), E(0) #570276

詳解 (共 10 筆)

#819744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言,不包含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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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0
我把我的行政法老師-陳治宇 先生所講的例子給大家聽好了,我先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

假如我是一名有男朋友的女人,我幾乎每次上課與上班都是我男朋友接送,有一天我的男朋友收到入伍通知單,這樣的話,在他服役期間,就沒有辦法常常接送我了,我的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受損了,我就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

那我可不可以行政爭訟?不行,因為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對於這方面的議題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換故事,假如我娶一名大陸籍的女子,有一天去訪談,訪談結果不及格,我的太太要遣返回大陸,我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

為什麼?因為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法有明文規定保障婚姻權與家庭權,所以我有機會可以提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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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353
男女朋友~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
夫妻~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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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95
法律上!!!!!!!!!!!!!!!!!!!
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不包括(事實、情感、政治、經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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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88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閱覽卷宗之規定,(D)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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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411
申請閱覽卷宗—限「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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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35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93年度判字第1641號
因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之人,始能以利害關係第三人資格就他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若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而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自不得任意主張他人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其權益而提起行政爭訟。茲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各該機械或設備不論檢查合格或不合格,不可能導出兼具保障勞工及雇主以外第三人利益之意旨。從而對雇主以外承攬建造之第三人而言,僅存有減少或喪失承攬報酬之「反射利益」而已,尚難認有勞工安全法上訴訟權能之存在,第三人就該行政處分僅能認具有經濟上、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承攬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有損害,自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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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46
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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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449
行政程序法 第七節, (資訊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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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03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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