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A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B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B在民國99年5月30日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C為A之配偶,試問C可否主張行政程序法第46條的卷宗閱覽權?
(A)婚姻受到憲法制度保障,C本於配偶權,可直接代位行使A之卷宗閱覽權
(B)基於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C可代理A行使卷宗閱覽權
(C)C為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故可行使卷宗閱覽權
(D)C非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故不可行使卷宗閱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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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54), C(825), D(1229), E(0) #397966
統計: A(57), B(154), C(825), D(1229), E(0) #397966
詳解 (共 10 筆)
#774588
行政程序法之利害關係人
所謂「利害關係人」,本法未有直接定義。惟第二十三條既謂:「依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應可推知:本法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程序進行而受影響之第三人。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資料來源: http://idv.sinica.edu.tw/dennis/Applica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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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50
行政程序法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感覺這裡指的『利害關係人』,應該是指卷宗抄錄閱覽的內容與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言
而不是依據他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來解釋的
~~純粹是自己的看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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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9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93年度判字第1641號
因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之人,始能以利害關係第三人資格就他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若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而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自不得任意主張他人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其權益而提起行政爭訟。茲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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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72
配偶非利害關係人 實在不懂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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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54
請問利害關係人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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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21
是因為C並非具有「法律上的權利」之利害關係人嗎?只有A才是,所以沒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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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19
那夫妻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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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820
| 第 20 條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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