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1A公務員因屬下貪瀆,監督不力,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記一次大過之處分,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記大過一次乃屬行政處分
(B)A得依法提起復審
(C)記大過處分不直接影響A之服公職權利
(D)A得依法提起訴願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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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313), C(2213), D(51), E(57) #397970

詳解 (共 10 筆)

#643216

直接影響公務員之行為權益之法律效果,為行政處分;若僅屬執行職務之內部指示,則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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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507
(A)一大過未影響其公務員身分,只能算是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而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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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69
釋字第 243 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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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83

(A)依釋字243來說,記大過不算是行政處分,故不得予以行政爭訟救濟之

(B)(D)A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因未改變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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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365
記大過一次非屬行政處分年終考績評定乙等=...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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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661

11樓的~ 這題是民國100年的律師一試試題,題目中有寫到依據司法院解釋選出答案,(C)選項是依據釋字第243號解釋做成的答案選項,依當年民國100年的考題,要選釋字第243號解釋才是正確的,所以當年答案是公布(C)

民國100年以後又出現了新的決議跟大法官解釋,已認為單純記大過也可依法提起救濟,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法律問題: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決      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可以救濟啦!


以前考選部公告的答案(C)已經不再援用了,所以答案才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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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83

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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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304
申訴、再申訴的標的: 服務機關所為具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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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747
釋字第243號及266號解釋之意旨,對於...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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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18
請問A選項記大過一次乃屬行政處分這句話有錯嗎?記大過不是行政懲處嗎?這不是算對特定行為人之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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