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屬性?
(A)劃為國家公園範圍內之河川等自然公物
(B)私立學校之校舍
(C)具有動產屬性之公物,例如警車
(D)行政機關向私人所承租之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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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39), C(95), D(94), E(0) #397973
統計: A(60), B(939), C(95), D(94), E(0) #397973
詳解 (共 7 筆)
#620105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依學界通說採"管理權歸屬說",故D選項具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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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24
國家賠償法律第三條之「公有公共設施」
依法務部75年3567號函釋 是採「管理權歸屬說」
不以國家有所有權為限
凡公有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屬於管理狀態即有國賠之適用
D選項由行政機關承租使用當然屬其管領之範圍,若有民眾去洽公時,因機關內設施設置不當造成民眾受傷,當然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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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76
D是行政輔助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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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112
公有公共設施最基本的要件是要開放給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使用(這有考過 特定人跟不特定人都算)
其次 國家若對該公物事實管理力 即符合國賠3要件之一
總言之 私有公物也算公物 如既成道路或H向私人承租的大樓 因為H有事實管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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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07
有人可以幫忙回答D選項嗎?為甚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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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471
是這樣理解麻?
【是否在國家支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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