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補助對象?
(A)因離婚、喪偶而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的單親父親
(B)六十五歲以上,因配偶死亡或失蹤,無法獨力生活的老年獨居婦女
(C)未婚懷孕,且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之婦女
(D)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雙亡之孫子女,無工作能力的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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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681), C(184), D(61), E(0) #1026115

詳解 (共 1 筆)

#1236392
(B) 改為六十五歲以下
◆ 實施對象: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
   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
   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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