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瑕疵,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A)建築物所有人違反建築法規定,裁處書誤引用都市計畫法
(B)建築物所有人違規使用,未經陳述意見,即予罰鍰處分
(C)建築物所有人經人檢舉變更使用種類,未予查證,即予裁罰
(D)建築物違規使用,已依都市計畫法裁罰後,復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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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4284), C(206), D(128), E(0) #195888

詳解 (共 6 筆)

#520190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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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95
程序上錯誤得補正   (A)(C)(D)皆為實體上錯誤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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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61
A因該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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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03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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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455
口訣:申記陳委應(申記陳偉殷)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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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08
a是更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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