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於不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B)若一方當事人已為部分給付,他方當事人於不違反誠信原則之限度內,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C)當事人之一方雖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契約解除時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不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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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892), C(283), D(240), E(0) #2065170
統計: A(75), B(892), C(283), D(240), E(0) #2065170
詳解 (共 4 筆)
#4032808
第 264 條
I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II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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