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專注(attending)的敘述,何者錯誤?
(A)是指社會工作人員協助案主聚焦於案主最想解決的問題面向
(B)呈現出對案主的尊重與興趣
(C)必須觀察並解讀案主的口語、非口語訊息
(D)適當時候可以保持沉默
統計: A(862), B(181), C(69), D(138), E(0) #1161127
詳解 (共 8 筆)
專注大部分是透過非口語行為傳達出來的。經由非口語行為,人們傳達出他們想表達的以及他們不想表達的(或嘗試去隱瞞的)並在適當的時機時可以保持沈默,專注案主的非口語行為。
定義
專注行為是指有意識地表達出會被個案解釋為代表興趣與關心的非語言行為。包含適合於個人及文化的眼神接觸、身體語言、聲音品質、語言的追蹤等非語言行為(黃天豪、游勝翔、盧世偉、鄭逸如,2003)。此為助人過程中很重要的基本技巧,是助人者和個案建立關係初期,最重要的行為。助人者可透過積極傾聽,有效達成心理的專注;而專注的態度能使個案感受到自己是被積極關注的,覺得自己是值得被傾聽且有價值的,進而增加對助人者的信任和自我口語表達,並能試著開放心胸、探索自己的問題。
專注行為的表達
專注行為很難透過口語方式傳達,故常以非口語的方式呈現。例如:
(1) 位置:以直角的位置面對個案,以投入的姿勢,傳達出助人者和個案同在的品質和態度。
(2) 姿勢:以開放的姿勢,反映出內心是同理和開放的狀態,展現出親切和願意靠近個案的態度。
(3) 聲音:注意音量、音調、速度與流暢度。聲音溫和而堅定,以傳達感性和力量,且與個案保持相似的音量和音調。
(4) 眼神:和個案維持適當的眼神接觸,但需留意不同文化對眼神接觸表達的意涵,有些差異。
(5) 放鬆:放鬆、自然的呈現行為,助人者自然輕鬆的態度,可協助個案放鬆。
(6) 談話內容:偶爾重複個案所說內容的關鍵字,且正確反映談話內容,不加入助人者自己的評價與想法,以確認焦點放在個案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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