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關於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違憲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剝奪總統之提名權
(B)違反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
(C)違反責任政治
(D)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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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0), B(1093), C(723), D(1267), E(0) #2032517
統計: A(4370), B(1093), C(723), D(1267), E(0) #2032517
詳解 (共 10 筆)
#3562840
- 釋字第613號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及同條第四項「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委員選任程序部分之規定,及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D)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C)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B)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n
- 一、本件聲請人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通傳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復就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A)剝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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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001
A錯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中央獨立機關,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不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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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794
行政院提名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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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087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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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272
有關(B)選項,依釋字說明:
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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