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司法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
(B)主持大法官會議,而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C)監督所屬機關
(D)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統計: A(335), B(4677), C(1601), D(805), E(0) #2032520
詳解 (共 10 筆)
(B)主持大法官會議,而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1條+第12條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第11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由司法院院長主席,院長因事故不能主席時,由大法官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2條: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基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已廢止。目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沒有(B)之規定。
因為現行制度已改採取絕對多數決,投票決議不可能產生「可否同數」的現象。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通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大法官按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決定之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
第 16 條
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組織法
第7條司 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 |
廢止時間: |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n,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