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司法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
(B)主持大法官會議,而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C)監督所屬機關
(D)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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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379), C(1187), D(648), E(0) #2032671
統計: A(192), B(3379), C(1187), D(648), E(0) #2032671
詳解 (共 8 筆)
#3475705
(A)(C)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B)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1條+第12條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第11條:大法官會議開會時,由司法院院長主席,院長因事故不能主席時,由大法官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2條: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D)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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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077
(B)已經廢止
10
1
#3978669
107舊法廢除
2022新法上路
那中間期間用什麼法?
3
1
#6334012
大法官會議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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