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將其收藏之臺灣畫家陳澄波的畫作出賣與乙,乙非因過失不知該畫係屬贗品,惟甲可得而知其事。
越一年,乙發現上開情事,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B)乙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乙就該錯誤或不知事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而消滅
(D)乙不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統計: A(2030), B(737), C(1060), D(1981), E(0) #2032676
詳解 (共 10 筆)
(D)乙不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
原討論已經說不能適用93條了,非因過失是指 不是因為過失 是因為你應該查證而未查證
所以D是對的,責任在乙,不是被甲詐欺
民法第90條,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C)乙就該錯誤或不知事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而消滅
(A)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意思表示)一年內,(行使其撤銷權)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第 93 條
白話:乙認為甲的畫是真的,花錢買下。後來得知畫是假的,於是要求撤銷購買。
爭點:
-出題者應該是認為甲乙間的買賣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但是個人認為甲購成詐欺。
例:我收藏一雙Jodan 11代,1萬元賣給你。我知道是假的,但是沒跟你說這雙Jordan是真的還是假的,當場面交時你確認過鞋子了,不過還是不知道這雙鞋是假的,結果拿去給人鑑定後才知道是假的。我不構成詐欺嗎?
-如果賣你100元,有可能不構成詐欺。但是賣你1萬元,一般人的常識都認為這雙鞋應該是真的吧。
選項說明:
(A)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說明:乙撤銷不是因為乙的過失(題目的非因過失),依民法§88得撤銷。
(B) 乙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91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但甲知道乙是因假畫而撒銷購買,所以乙不用賠。(這是很吊詭的地方)
(C) 乙就該錯誤或不知事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而消滅
-->民法§90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我還是覺得甲有構成詐欺之可能。
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這題和105年一般警察之法學緒論第47題考題一模一樣.答案為D
先講結論:
1. 出題者應該是認為本題不構成詐欺,只是意思表示錯誤。
2. 選項(A)(B)(C)都是針對「意思表示錯誤」的法條內容是否正確。
個人想法:甲有可能構成詐欺
Part1: 甲(賣畫):有無構成詐欺?
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
甲以假畫謊稱真畫賣給乙,其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答案為(C)得撤銷
-->和本題的差異是96年的甲「謊稱」畫是真的,而本題的甲知道畫是假的,但沒有提到甲有跟乙說畫是真的
Part 2:乙(買畫):再來題目中的「非因過失」白話文就是,乙「沒有」因「過失」而不知道這畫是假的,負負得正-->乙有注意也確認了還是不知道這畫是假的,也就是認為畫是真的。
情境:乙跟甲買了甲收藏的陳澄波畫作,甲知道畫是假的,甲買賣時一定沒有跟乙說畫是假的,從題目也無從得知有沒有跟乙說畫是真的(如果有的話,就一定構成詐欺了),而題目確認乙沒有因為過失而不知道畫是假的。
爭點:
1. 民法§237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債務人甲(賣畫)對債權人乙(買畫)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嗎?
分析:
1. 個人認為甲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因乙已有盡「注意」之義務(題目提到非因過失)。
2. 舉例:
-if 甲有說畫是假的->那就不會有乙「非因過失」不知畫是假的了。
-if 甲謊稱畫是真的,那就構成詐欺了
-if 甲說記錯了,那甲一樣會有故意或過失責任之可能
-if 甲沒有任何意思表示,請看下列說明
(1) 詐欺:
指欲使表意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使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而言。表意人之錯誤不限於因詐欺而始發生,既存之錯誤,因詐欺行為而保持或加強其程序者亦屬之。又詐欺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若在法律上、契約上、交易習慣上,應負有告之義務卻為單純之緘默者,亦屬之。
105年詳解有人拿時事題來說明
這是時事題改編的題目,並非賣假貨不能告他詐欺,「是乙幹了10年應有專業眼光(非因過失),明知這畫沒有鑑定書還是買了(非因過失),是自己做的行為,跟甲無關」。
-->上面的解釋完全相反,乙有專業眼光而不查證的話是「有過失」,而不是「非因過失」。
選項修正:
(A)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Or-->民法§93 撒銷,乙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因乙沒有過失,對甲不用負賠償責任。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Or -->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個人認為乙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