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B)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C)定作人受領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D)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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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2), B(3153), C(624), D(685), E(0) #2032677

詳解 (共 7 筆)

#3475783

民法第508條

(A)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C)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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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710

(B) 應以「受領」為要件。

完成工作的時間點不一定跟受領的時間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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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
承攬人不負其責。(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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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229
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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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288
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A)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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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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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764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關於「承攬契約」的責任歸屬。在進入題目解析前,我們必須先釐清這兩個核心角色的身分:

一、名詞解釋:誰是定作人?誰是承攬人?

簡單來說,**「承攬」**就是一個人(或公司)承諾為另一個人「完成一件工作」,而對方支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 490 條)。

  • 定作人(客戶/業主):

    出錢請人做事的那一方。例如:請裝潢公司修房子的「屋主」、請裁縫師做西裝的「客人」。

  • 承攬人(承包商/專家):

    出力(或技術)完成工作的那一方。例如:承接工程的「裝潢師傅」、接案的「程式設計師」。

二、題目解析:承攬之危險負擔

**「危險負擔」**是指:在工作交貨前,如果因為地震、火災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導致東西壞了,這筆損失該由誰吞下去?

正確答案:(B) 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此敘述錯誤)

選項詳細分析:

  • (A) 正確:一旦「受領」,危險就移轉。

    法律規定,只要承攬人把東西交給定作人,且定作人也點收(受領)了,之後東西壞掉就是定作人的事。

  • (B) 錯誤:關鍵在「受領」而非「完成」。

    這是一個大陷阱。就算承攬人「完成」了工作(西裝縫好了、房子蓋好了),只要還沒交給定作人點收,危險還是由承攬人負擔。如果交貨前發生火災,承攬人不能向定作人要工錢,還要負責修好。

  • (C) 正確:受領遲延。

    承攬人要交貨,但定作人(客戶)故意不接電話或避不見面(受領遲延),這時危險就自動轉給定作人負擔,這才公平。

  • (D) 正確:材料損失。

    根據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如果是定作人自己提供的材料(例如:客戶自己買布請裁縫師做衣服),材料因為不可抗力(如天災)滅失,損失由材料主人(定作人)承擔。

? 快速記法:看東西在誰的手上

承攬契約的危險負擔核心原則是:「原則上,誰保管東西(未交付前),誰就要擔負風險。」

除非定作人(客戶)明明該拿東西卻不拿(受領遲延),法律才會把風險轉嫁給客戶。

情況 危險由誰負擔
工作完成但尚未交付 承攬人 (師傅)
工作已經交付受領 定作人 (客戶)
客戶遲遲不肯收貨 定作人 (客戶)
自備材料遇天災 定作人 (提供材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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