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之情形?
(A)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B)女性受僱者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C)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D)女性受僱者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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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369), C(1350), D(3265), E(0) #2032680
統計: A(187), B(369), C(1350), D(3265), E(0) #2032680
詳解 (共 7 筆)
#3519175

法條多又臭,自己內化成小圖表,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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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2578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選項A),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選項B),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選項C),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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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132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分娩後流產含在內)
3.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4.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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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886
(C)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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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423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111年1月18日施行。新修正規定:
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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