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法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學理解釋屬於有權解釋
(B)刑罰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故禁止類推解釋
(C)依照法律條文字義所為之解釋,稱為論理解釋
(D)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義,而以整體法律秩序為基礎,闡明法律真意的解釋方法,稱為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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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4132), C(352), D(237), E(0) #2032675
統計: A(414), B(4132), C(352), D(237), E(0) #2032675
詳解 (共 6 筆)
#3482075
A 無權
C 文義
D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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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103
有權解釋為:
- 立法解釋
- 司法解釋
- 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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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060
法律之解釋(詳細版本)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以解釋的主體做為區分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前者係指由公權力機關做為解釋主體,其所作成之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後者則非由公權力機關進行解釋,僅具學理上之重要性,而不具備拘束力。然而兩者之間的解釋技術並非一刀切割開來互相無法並存。就解釋技術而言,不論有權解釋、無權解釋,在方法上仍是相通的。亦即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方式不論有權或無權解釋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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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或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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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權解釋
1.定義: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亦稱為學理解釋。
2.種類: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B.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例如:公園中的告示如下:「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則亦禁止將整株花木拔走
例如:公園中的告示如下:「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則亦禁止將整株花木拔走
D.反面解釋:
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
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顯然無法於現場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行使強制力。依此規定,解釋上,當人民抗拒時,警察得使用強制力。
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顯然無法於現場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行使強制力。依此規定,解釋上,當人民抗拒時,警察得使用強制力。
E.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F.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G.歷史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例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例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H.體系解釋:
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又稱為系統解釋,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例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指出:「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
例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指出:「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
3.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
(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
(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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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477
「有權解釋」指國家機關依職權做出的具法律拘束力的解釋(法定解釋),如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行政解釋。「無權解釋」則指非公權力機關(如一般學者、人民)所做的解釋,僅具學理重要性,不具法律效力(學理解釋)。兩者主要區別在於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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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釋 (法定解釋)
- 定義:由有權機關(立法、司法、行政)依職權進行,解釋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對人民和政府機關有拘束力。
- 種類:
- 立法解釋:由立法機關(如立法院)對法律所做的解釋。
- 司法解釋:由司法機關(如司法院大法官)對法律所做的解釋(釋字)。
- 行政解釋:由行政機關對其職掌法令所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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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解釋 (學理解釋)
- 定義
:由學者、人民等非公權力主體,透過文義或推理闡明法律意義,不具法律拘束力。
種類:
- 文理解釋(文義解釋):依法律條文的字面文義與通常用法來解釋。
- 論理解釋(體系解釋):參酌立法理由、歷史沿革等進行推理,包括擴張、限縮、當然、反面、類推解釋等。
應用:雖然不具拘束力,但其見解常影響法院審判與政府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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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區別
- 主體:有權是國家機關,無權是其他主體。
- 效力:有權具法律拘束力,無權無拘束力。
- 目的:有權解釋是為了明確法律適用,無權解釋是為了闡明法條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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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372
有權解釋:由國家機關(如司法、立法、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做的解釋。
無權解釋(學理解釋):由法律學者或專家基於法學理論所做的解釋,僅具學術參考價值,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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