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
(A)旅行自由
(B)大學自治
(C)有權利必有救濟
(D)婚姻與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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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37), C(168), D(1039), E(0) #263140

詳解 (共 5 筆)

#436999
不背釋字也OK

憲法第22條 (自由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2條寫"其他自由"所以可刪去A和B的答案

"有權利必有救濟" 看到救濟兩字就聯想---司法上受益權,是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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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4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5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1年12月27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解釋文

        婚 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 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 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 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 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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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05
這題用刪去應該可以選@@  (A)旅行自由是第10條  (B)是在11條
 C 跟D ..

恩  真不知道釋字的話 挑個可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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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23

C在釋字243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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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72


解這種題目有簡單的方法嗎?

還是一定要看熟司法院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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