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因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B)行政執行應遵守公平合理與比例原則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之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D)行政執行於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時,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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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4), C(2570), D(403), E(0) #670524

詳解 (共 6 筆)

#1473343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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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421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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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82
關於行政執行時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法第5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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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24
C由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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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908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之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行政執行分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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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156

(C)行執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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