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應如何處理?
(A)計入第 3 條第 2 項 23%算定之金額,惟需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B)計入第 3 條第 2 項 23%算定之金額,惟需編列專款,專用於減少國民教育階段教師授課時數
(C)不計入第 3 條第 2 項 23%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D)不計入第 3 條第 2 項 23%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減少國民教育階段教師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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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23), C(687), D(130), E(0) #529452
統計: A(211), B(123), C(687), D(130), E(0) #529452
詳解 (共 3 筆)
#1376092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 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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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581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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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50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3-1 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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