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處罰法定原則,下列何者得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依據?
(A)行政規則
(B)自治條例
(C)習慣法
(D)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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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4), B(7155), C(600), D(511), E(0) #706386
統計: A(1654), B(7155), C(600), D(511), E(0) #706386
詳解 (共 10 筆)
#975114
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依據 → 亦即違反了,會被處以罰鍰。
(A)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不會是對人民課予罰鍰之依據。
(B) 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62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 因此自治條例為對人民課予行政罰之依據。
(C) 習慣法
習慣法為不成文法源的一種,根據民法§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習慣法為民法適用的法源之一。
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不得適用習慣法。
行政法方面,近來許多行政法學者亦多承認習慣法也是行政法的法源,以補充成文法之不足,主要理由為:
1. 法律為人類社會生活之規範,若沿用已久的習慣務不違背正義與基本國策,為維持社會生活之安定,自無妨認其為行政法的法源。
2. 行政法須因地制宜,具有濃厚之地方性,必要時不妨援引適用習慣法,以適應地方之環境。
3. 行政法發達不久,成文法的規範尚不完備,以習慣法為行政法之法源,亦可以補充成文法之不足。
→ 惟目前行政法適用習慣法,尚無明文依據,故還不能說它可以作為課予人民罰鍰之依據。
(D) 職權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7: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為之分類。後者性質多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學理上則應限於行政規則,但事實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甚多,有稱執行命令,非僅限內部適用,其合法性有待解決。二者之區別標準係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理論上無混淆之可能。惟以往行政機關常發布具有法規命令性質之職權命令,法律有授權時,授權又甚空泛,致二者實質上無明顯區別。目前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已專指授權命令,排除職權命令。
→ 亦即授權命令應不能限制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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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995
我不喜歡文言的方式說!我就是愛白話!(因為本人就是呆呆...)
看了諸位大大的說法,由其實我樓上的大大說法~因為最佳解太詳細導致肉肉的...好攏常啊QQ...看不懂啊..
本人總解白話版...義務處罰---->與人民有關----->所以找與人民有關之立法?
(A)行政規則 ------------>對內的法令,與人民無關。
(B)自治條例 ------------->我不知道這是什麼,但是其他3個選項都刪除了...就選他(?
(C)習慣法 --------------->不成文規定,與法無關,故與人民更無關係?
(D)職權命令 ------------>對內的法令,與人民無關。
(以上不是題解析,而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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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948
處罰法定 → 依"法"處罰你 → 依法表示有法條明文規定,習慣法可以刪了
行政法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基本上只有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相關的法律就要有代表人民的的立法機關審核
選項裡只有自治條例是需經過立法機關議決的
有了基本的概念,這題可以秒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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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138
行政罰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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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42
感謝樓上的解答!
稍微更正筆誤的地方
(B) 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26
稍微更正筆誤的地方
(B) 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2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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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950
核心概念:處罰一定要有法律明文
(A)行政規則 :看到行政就知道屬於人治系統的東西,刪去
(B)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雖然位階微妙,但姑且是由地方議會通過的,屬於法律範疇的存在
(C)習慣法 :你不會因為不跟人站同一邊的手扶梯就被開罰
(D)職權命令 :從職權派生的命令,屬於人治系統的東西,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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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48
謝謝!打太快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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