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
(A)依藥事法規定,經許可輸入之藥物,事後發現有重大危害時
(B)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C)依法作成之行政處分附款中,表明原處分機關得隨時廢止
(D)依法作成之行政處分附款中,已設定相對人之負擔而相對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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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136), C(453), D(211), E(0) #2064925
統計: A(363), B(2136), C(453), D(211), E(0) #2064925
詳解 (共 6 筆)
#3577394
(B)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表示其作成已違法,應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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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353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A)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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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412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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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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