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益,撤銷之行政機關都必須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
(B)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行政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均得隨時撤銷之;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後,僅有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有權撤銷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得透過訴願請求撤銷
(D)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若為維護公益,撤銷之行政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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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80), C(189), D(2616), E(0) #2064926
統計: A(115), B(180), C(189), D(2616), E(0) #2064926
詳解 (共 7 筆)
#3603416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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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246
(B)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行政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均得隨時撤銷之;
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後,僅有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有權撤銷
第 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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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857
C)行政程序法第128行政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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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85
(A)負擔處分的撤銷或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不須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B)就算救濟期間經過,原處分或上級機關均得依職權加以撤銷
(C)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便不得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D)行政程序法第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B)就算救濟期間經過,原處分或上級機關均得依職權加以撤銷
(C)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便不得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D)行政程序法第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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