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判決確定前
(B)判決書送達前
(C)法院作成判決以前
(D)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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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5), B(798), C(747), D(338), E(0) #138652
統計: A(2735), B(798), C(747), D(338), E(0) #138652
詳解 (共 10 筆)
#955154
行政訴訟法
第113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262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269 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訴願法
第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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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17
判決確定,一般是指定讞,沒有上訴的機會了.(以殺人案件來說,通常程序是指到最高法院才叫判決確定.)
作成判決,就是每一個審級做成的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例如不服地方法院判決,還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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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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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24
行政訴訟法113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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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05
11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A)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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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32
行政訴訟法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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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145
判決確定前與法院作成判決以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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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33
行政訴訟法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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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72
那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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