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方人民須滿足下列那三項積極資格才能行使選舉權?①中華民國國民 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③年滿 20 歲 ④褫奪公權尚未撤銷者 ⑤登記為選民 ⑥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A)①②⑤
(B)①③⑥
(C)②④⑥
(D)②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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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568), C(48), D(23), E(0) #1027476

詳解 (共 4 筆)

#1407723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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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652

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沒有剝奪選舉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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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735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共 4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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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55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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