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議員、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該議會、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B)地方議員、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C)地方議員、代表在議會、代表會開會時所發表之言論,無論是否有關會議事項或有無違法,對外均不負責任
(D)地方議員、代表在議會、代表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地方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統計: A(58), B(39), C(2103), D(24), E(0) #1027478
詳解 (共 4 筆)
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解釋字號釋字第 165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69年9月12日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免責權?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本會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再行解釋,業經本會議第一一八次會議決議在案。本件前經監察院以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對縣參議員發言責任之解釋及內政部依據該項解釋所為之釋示,顯屬違憲,且不應適用於行憲今日之臺灣省議會及各縣市議會議員。」函請予以解釋。經以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後,監察院依上開決議,聲請補充解釋,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會議時或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分別特設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旨在保障中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之自由,俾能善盡言責。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言論之保障,我國憲法未設規定,各國憲法亦多如此。未設規定之國家,有不予保障者,如日本是(參考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大法廷判決),有以法規保障者,如我國是。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並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得善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65
(A)
第 5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B)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C)
第 50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D)
第 42 條
直轄市、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總決算最終審
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直轄市、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
第 49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謝謝您
C怎麼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