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得為其公職候選人配偶公開站台
(B)公務人員得為其公職候選人配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具名廣告
(C)公務人員在任何時間都不能公開為候選人拜票
(D)公務人員得在下班時間參加候選人募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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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967), C(700), D(105), E(0) #3151372
統計: A(85), B(1967), C(700), D(105), E(0) #3151372
詳解 (共 5 筆)
#594229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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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538
行政中立法9
原則:
X不可具銜具名廣告(4)
X不可公開站台拜票(6)
例外:
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O可以具名廣告(仍不可具銜)(4但)
O可以公開站台拜票(6但)(個人認為C選項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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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42
具名不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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