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依規定請事假參選,長官不得拒絕
(B)公務人員得參加遊行及連署活動
(C)公務人員得在下班時間兼任黨職
(D)公務人員得為其公職候選人配偶公開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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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211), C(3902), D(383), E(0) #3035493
統計: A(231), B(211), C(3902), D(383), E(0) #3035493
詳解 (共 6 筆)
#5735288
(A)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B)、(D)
(B)、(D)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C)
(C)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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