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審判階段
(B)罪疑惟輕原則同時拘束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
(C)證據能力有無,完全根據法官自由心證判斷
(D)簡式審判程序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須適用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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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79), C(39), D(629), E(0) #2354581
統計: A(27), B(379), C(39), D(629), E(0) #2354581
詳解 (共 4 筆)
#5314874
「罪疑惟輕」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原則,意思是,對於被告的犯罪行為,事實是否存在尚有疑慮時,應該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我國刑事訴訟採取證據裁判主義,證明犯罪要依憑證據,如果證據所呈現的事實有合理懷疑,即常理上仍有除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性時,應給予無罪判決,因為刑罰是嚴厲的國家權力,因此從證據要求到程序保障,相對於其他法律程序都要更為嚴格。
(D)
1. 「簡式審判」是指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即可,證據的調查也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得被告免於訟累。
2. 簡式審判之功能: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刑訴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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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是指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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