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英國內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會議員兼任內閣閣員
(B)閣員在決策上享有高度自主性
(C)嚴格的黨紀乃融合行政與立法兩權的重要條件
(D)國會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後,內閣應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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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2091), C(391), D(573), E(0) #2965868
統計: A(154), B(2091), C(391), D(573), E(0) #2965868
詳解 (共 4 筆)
#5607539
內閣制
(一)意義
起源於英國,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法;再由國會中的多數黨組成內閣,
負責行政,並向國會負責的政治制度。
(二)特色
1 虛位元首
行政實權操在內閣,內閣總理(或稱首相、閣揆)是最高行政首長。
國家元首雖然代表國家,卻沒有行政權力,僅是象徵性的領袖,形成虛位的狀
態。國家元首位高權小,不會隨政治情勢的變化而去職,是一個穩定、統合的
角色。
2 副署制度
當國家元首公布國會通過的法律時,必須經由內閣副署,才具有效力,
並由簽署的內閣負全部的政治責任。(B)
3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合一 (C)
內閣是由在國會議員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次的政黨組成,由該黨的黨魁出面組
閣(B),閣員則由該黨的國會議員兼任。(A)
如果沒有任何一黨獲得國會過半數席次時,則由獲得最多席次的政黨,聯合其
他小黨組成聯合內閣。基於內閣制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形成權力匯聚的現象
。又被稱為「議會內閣制」
4 信任制度
行政權屬於內閣,立法權屬於國會。內閣所有決策,均需要向國會負責,
因此閣揆與閣員須出席國會,向國會報告施政情形,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內閣施政必須得到國會的信任,如果國會不再信任內閣,可以透過不信任投票
,迫使內閣倒閣。同時,內閣總理也可以呈請國家元首解散國會,使國會重新
改選。(D)
(B)閣員在決策上享有高度自主性(錯誤)
➡ 應改為:
閣員在決策上不具高度自主性,須受同黨領袖的內閣總理(首相)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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