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持有期間」是指下列何者?
(A)自該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止之期間
(B)自該條例施行前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止之期間
(C)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止之期間
(D)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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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8), C(106), D(171), E(0) #311858
統計: A(64), B(28), C(106), D(171), E(0) #311858
詳解 (共 1 筆)
#236610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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