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公司所得稅案件依法應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管轄,誤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為核課處分。甲公司以管轄錯誤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
之處理?
(A)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仍應為相同之核課處分時,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B)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C)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D)在共同上級機關同意之情形下,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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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3), B(389), C(114), D(247), E(0) #2333615
統計: A(2883), B(389), C(114), D(247), E(0) #2333615
詳解 (共 3 筆)
#4041383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也因此雖然是不同核課處分,但由於115條關係而無需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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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102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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