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法上所謂之「重覆處分」,乃係指處分機關單純對先前所為之處分重複 予以說明者。下列何者不屬認定為重覆處分之理由?
(A)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之對象並無歧見
(B)對原處分事實與法律無新的評價
(C)不含新增之不利益變更
(D)理由或教示記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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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181), C(260), D(2909), E(0) #2333618

詳解 (共 6 筆)

#4110156

區別實益:

1.作成第二次裁決之前,原處分機關有無重新作實體審查。

2.主文(主旨)有無變更。

3.理由或教示記載有無改變。

4.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意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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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559

重覆處分既屬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第一次裁決即原處分之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在學理上,重覆處分具有下列消極要件:

1.重覆處分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的對象,並無歧見

2.重覆處分對原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況,沒有新的評價

3.重覆處分須不含新增的不利益變更

4.重覆處分不使用行政處分之標準記載方式(即行程法§96規定之項目)。否則即應考慮已喪失重覆處分之屬性,而成為第二次裁決或新處分。

 

 

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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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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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261
關於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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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703
判斷實益   重複處置: 1.規制對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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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555

最佳解有錯ㄟ 有人發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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