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法上所謂之「重覆處分」,乃係指處分機關單純對先前所為之處分重複
予以說明者。下列何者不屬認定為重覆處分之理由?
(A)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之對象並無歧見
(B)對原處分事實與法律無新的評價
(C)不含新增之不利益變更
(D)理由或教示記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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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181), C(260), D(2909), E(0) #2333618
統計: A(390), B(181), C(260), D(2909), E(0) #2333618
詳解 (共 6 筆)
#4110156
區別實益:
1.作成第二次裁決之前,原處分機關有無重新作實體審查。
2.主文(主旨)有無變更。
3.理由或教示記載有無改變。
4.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意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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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559
重覆處分既屬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第一次裁決即原處分之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在學理上,重覆處分具有下列消極要件:
1.重覆處分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的對象,並無歧見
2.重覆處分對原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況,沒有新的評價
3.重覆處分須不含新增的不利益變更
4.重覆處分不使用行政處分之標準記載方式(即行程法§96規定之項目)。否則即應考慮已喪失重覆處分之屬性,而成為第二次裁決或新處分。
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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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555
最佳解有錯ㄟ 有人發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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