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出售於乙,雙方約定簽約 1 個月後交屋,交屋後 10 日內辦妥所有權移轉登 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屋交付於乙後,危險負擔即移轉於乙
(B) A 屋移轉登記於乙之前,即使已經交付,乙仍未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 A 屋之利益
(C)甲乙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A 屋之利益及危險,自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及 負擔
(D)甲對於乙,應擔保 A 屋交付於乙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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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78), C(20), D(9), E(0) #3481919
統計: A(29), B(178), C(20), D(9), E(0) #3481919
詳解 (共 2 筆)
#7332609
- (A) A 屋交付於乙後,危險負擔即移轉於乙 ✅
-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73 條 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雖然所有權還沒登記(過戶),但只要房子已經交給乙管領,萬一發生地震倒塌等意外(危險),損失由乙承擔。
- (B) 乙仍未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 A 屋之利益 ❌
- 錯誤原因: 如同上述 (A) 的法理,民法第 373 條 規定利益與危險是隨「交付」移轉,而非隨「所有權登記」移轉。
- 舉例: 房子交付給乙後,乙雖然還沒拿到權狀,但乙已經可以把房子出租收租金(這就是利益),這份利益是由乙享有的。
- (C) 甲乙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A 屋之利益及危險...由乙承受及負擔 ✅
- 正確。 民法第 373 條 但書規定:「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屬於私法自治範圍,雙方可以約定以「登記日」作為責任切換點。
- (D) 甲對於乙,應擔保 A 屋交付於乙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
- 正確。 這是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在 民法第 354 條。甲必須保證交給乙的房子是正常的,沒有漏水或結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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