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 A 機車出賣給乙,價金新臺幣 3 萬元,於交付前,該機車被酒駕之丙撞毀。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乙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B)甲得主張免除給付義務
(C)乙仍得對甲提出對待給付,並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
(D)甲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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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2), B(194), C(151), D(108), E(0) #2353621

詳解 (共 4 筆)

#4094464

此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契約成立後)給付不能--危險負擔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 債之相對性:

(D)甲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則(A)乙就不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故(A)錯

 

(B)甲得主張免除給付義務(225)--->乙方免為對帶給付義務(266)

 

(C)乙仍得對甲提出對待給付,並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代償請求權)規定,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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