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所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的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30 萬元為限
(B)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C)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10%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
(D)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1%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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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77), C(34), D(23), E(0) #3349676
統計: A(6), B(477), C(34), D(23), E(0) #3349676
詳解 (共 2 筆)
#7161625
所得稅法§15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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