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相關規定免計入者外,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 度之盈餘,依法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上述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20%或僅對其境內來源 所得課稅者
(B)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8%或僅對其境內來源 所得課稅者
(C)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 所得課稅者
(D)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7%或僅對其境內來源 所得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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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9), C(385), D(42), E(0) #3349677
統計: A(83), B(19), C(385), D(42), E(0) #3349677
詳解 (共 2 筆)
#7161640
所得稅法§43-3Ⅱ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營業稅稅率為20%
20%*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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