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捐贈認列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營利事業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列為費用,但以不超過其所得額 30%為限
(B)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 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 150%,自所得額 中減除
(C)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費用,以 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
(D)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以新臺幣 2,000 萬元為限,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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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70), C(79), D(19), E(0) #3349687
統計: A(33), B(370), C(79), D(19), E(0) #3349687
詳解 (共 3 筆)
#716308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9
(A)
對合於前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本款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B)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所得額中減除;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得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所得額中減除。
(C)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D)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A)
對合於前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本款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B)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所得額中減除;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得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所得額中減除。
(C)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D)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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