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0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兩種報繳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十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12萬元為限
(B)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C)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27萬元為限
(D)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