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有關其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